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6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四四二四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四四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