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訴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HAAKE)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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