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程序筆 錄
聲請人 丁○○○
聲請人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丙○○
相對人兼代理人乙○○
丙○○之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鳳簡調字第10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27日上午11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譚德周
書記官 周麗珍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戊○○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乙○○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
拾貳萬元整,給付方法:分十二期給付,自民國(下同)九
十八年九月起,每月十日給付壹萬元,至九十九年八月十日
止,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周麗珍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