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29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