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二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