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8
月10日雲警六偵社字第9800124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定有
明文;又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依
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應諭知管轄錯誤
,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移送人住所地在南投縣○○鄉○○村○鄰○○路○○
號,其所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
吸食K他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行為地係在上開住
所地住家外,此據被移送人於警詢筆錄坦承,是本院顯無管
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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