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因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月3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24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