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月11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95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0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