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1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2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849、300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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