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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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19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2、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7月3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0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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