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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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1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端岑
       史莞菁
被   告 段權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
2年5月1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目前為1.845%,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除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
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另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欠錢的事實沒有意見,但因家庭因素及經濟狀
況無法清償,希望明年開始分期攤還等語,資為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專案貸款各銀行
利率及本行放款牌告利率查詢、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
帳務資料查詢單、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
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
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1、45至55頁),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所辯,核與其依上開契約應
負之清償責任尚無影響,礙難據為被告有利之判斷。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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