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399號

原告昇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被告 陳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未依兩造間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給付管理費、保險費及違規罰鍰等費用,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牌照及行車執照,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惟本件被告設籍於臺中市大肚區,且於民國100年3月即將戶籍自原告起訴陳報之新北市新店區址遷至現設籍址,有其個人戶即資料查詢結果存卷足參。又系爭契約第18條約定,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首揭法條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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