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嘉文選任辯護人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嘉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違反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嫌疑均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收押,而於民國102年5月24日執行羈押2月,並於同年8月24日、同年10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等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其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核以趨吉避凶乃人之常情,衡情得以預期被告躲避法院審理程序之進行,以避免案件確定的可能性極高,是以,其逃亡之動機顯然較一般人強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本院審理程序尚未進行完畢,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院審酌若此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谷鴻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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