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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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75號聲請人佺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香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其證券遺失之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