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345號上訴人 林東源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許玉娟 律師 陳琬渝 律師被上訴人 郭招治
鍾瑞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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