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8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段2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9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8年8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75,812元正未給付,其中61,712元為消費款;8,100元為循環利息;6,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8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甲○○於94年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8年8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86,132元(其中本金為266,959元,利息為2,497元,違約金為16,676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8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甲○○於89年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89年4月19日起至98年4月1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58採非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8年6月22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55,364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甲○○於93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93年6月9日起至96年6月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8年5月1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2,875元及自98年5月1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0
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083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8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61712││││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98年6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8%計│││55364││││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甲○○│98年5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42875││││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8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66959││││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98年7月24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55364││││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3│新臺幣│甲○○│98年6月13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2875││││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