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83號
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
訴訟代理人 陳淳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重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