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雄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被移送人 魏幸寬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8月21日航警刑字第11200075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幸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魏幸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6月25日15時32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出境安檢線)。

㈢行為:被移送人魏幸寬因安全檢查流程問題,向檢查員以「Fucking」之顯然不當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關係人 王上賓 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職務報告、員警工作紀錄簿、錄音譯文、錄影紀錄光碟。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妨害公務行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稱確實有向檢查員表示「Iamwaitingformyfuckingbelt」,惟否認有對檢查員以不當言語相加,該用語僅國外慣用之口語云云,然即使被移送人當天對檢查程序或機場內標示是否清楚等有所不滿,仍應理性提出詢問或質疑,被移送人使用fucking一詞彙使檢查員有被冒犯或粗鄙無禮之感受,雖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然顯有貶抑作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應受有之基本尊重,堪認已該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之要件,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之事實。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經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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