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雄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被移送人 魏幸寬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8月21日航警刑字第11200075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幸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魏幸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6月25日15時32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出境安檢線)。
㈢行為:被移送人魏幸寬因安全檢查流程問題,向檢查員以「Fucking」之顯然不當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關係人 王上賓 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職務報告、員警工作紀錄簿、錄音譯文、錄影紀錄光碟。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妨害公務行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稱確實有向檢查員表示「Iamwaitingformyfuckingbelt」,惟否認有對檢查員以不當言語相加,該用語僅國外慣用之口語云云,然即使被移送人當天對檢查程序或機場內標示是否清楚等有所不滿,仍應理性提出詢問或質疑,被移送人使用fucking一詞彙使檢查員有被冒犯或粗鄙無禮之感受,雖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然顯有貶抑作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應受有之基本尊重,堪認已該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之要件,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之事實。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經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