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曾國藩 被告 汪蕙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羅郁婷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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