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東股份有限公司、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彥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