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吳英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賀伯特行政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賀伯特行政管理教育基金會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賀伯特行政管理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92年12月10日以北市教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許可設立在案,並經本院登記處於92年12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2冊第21頁第2568號)。茲因該會章程於103年11月13日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3年11月25日以北市教終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11月25日北市教終字第00000000000號函、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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