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01號原處分機關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邱文達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98年11月23日所為之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邱文達曾於民國96年6月4日晚間8時28分許,酒後騎乘車號000-000號重機車,於中壢市○○路○段為警取締,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因而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裁處罰鍰新台幣45,000元,吊扣其重機車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伊未接獲裁決書,因而伊後續又被逕處吊銷其重機車駕照一年(按應係逕行註銷,逕行註銷之期間為97年4月21日98年4月20日,有吊扣銷歷史情況一紙附卷可憑,且上開裁決書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且其實異議人係因96年5月1日晚間11時許,酒後騎乘車號000-000號重機車,行經中壢市○○路與元化路口遭警取締,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之案件,經裁決吊扣機車駕照而不配合繳交其之重機車駕照,因而為原處分機關依法逕行註銷,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329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處分機關100年2月10日竹監壢字第1000003988號移送函所附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意見書存卷足參)。異議人又於97年12月9日晚間11時22分,騎乘車號000-000號輕機車,在中壢市○○路與環北路口遭警取締,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因而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裁處罰鍰新台幣45,000元,扣其自小客車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伊於上開前後案均係駕駛機車,伊在前案重機車註銷期間再犯後案,後案本應吊扣伊之機車駕照,然伊之重機車駕照在前案註銷期間,其之後案理應屬無照駕駛機車,應按無照駕駛處罰,詎上開處分機關竟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處分,吊扣伊之自小客車,爰提起本件異議。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異議人所不服之裁決即原處分機關98年11月23日所為之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裁決書係於98年12月1日即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一張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100年2月8日始提出本件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之收文章可憑,是本件早已逾越上開廿日之不變之異議期間,是其異議權早已喪失,其提起本件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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