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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