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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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陳桂豐 被告 鍾金蘭
陳貴發 陳貴有 陳貴香 陳珮瑜 陳俊國 陳光城 陳安然 陳燕芳 徐 陳玉蘭 陳美香 段春菊 黃銓理 黃玉馨 黃湘梅 黃湘郁 郎慧玲 郎明寬 郎亞玲 郎正麟 邱美香 邱國川 邱國松 邱國豐 邱金鳳 邱琴美 邱紫媛 邱金蘭 邱國城 邱 劉秋菊 邱國峯 邱金蓮 邱珍珠 吳 邱金珠 邱國慶 邱 李秀媚 邱淑琴 邱久容 邱清雲 邱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鍾金蘭等40人先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 邱添祿 設定於原告所有坐落苗栗市○○段○○○○○○○號土地上之地上權後,再予以塗銷,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經原告陳報並未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
而無約定租金者,依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928,800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4,4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3平方公尺年息10%15=928,200元】;另地價為2,476,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7,6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3平方公尺=2,476,800元】;則系爭土地
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