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忠義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76號、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忠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忠義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76、1896號偵查後,認為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等罪,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依其供述、共同被告 陳麗雅 之供述、證人 王世強 等人之證述、相驗、解剖、鑑定報告及照片等、醫療機構就診紀錄及病歷等、檢察官勘驗及警消處理相關報告等、投保、理賠等保險資料、財產所得查詢及金融機構交易明細等、電話通信相關資料等、中央氣象局民國103年南投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等及其他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犯後領取存款並意圖出國,於104年4月5日在桃園機場欲出境至印尼時,為警拘提,是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否認犯行,且與共同被告陳麗雅就部分事實之供述,亦有不一致之情形,衡其2人為夫妻,關係密切,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再者,被告所犯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非輕,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追訴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認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4年7月30日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4年10月30日、104年12月30日、105年3月
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自10
5年4月19日起,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並自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辯護人固以:案件進行至此階段已經沒有勾串或滅證之虞,雖有關於殺害 王蔡秀猜 部分判決有罪,但被告已表明上訴,且辯護人認為將來案件最後判決仍有變數,而羈押是對基本權侵害最大的強制處分,應有其他影響較小的方式替代,本案以保證金或向派出所報到的方式,應可達到效果等語。經查,本案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固已於105年6月17日宣判,雖有部分被訴犯行判處無罪及公訴不受理,惟此部分仍可上訴,均尚未確定,其餘部分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第339條第3項、第1頁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判處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被告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其係於出境前為警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原因,及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社會秩序及公益、被告私益及防禦權等,認羈押必要性亦仍存在,均已如上開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