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許合妊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頌棻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因何原因情事而毀諾?以及補正說明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銀行合意成立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增補約據,應陳報至全面停止還款前,有無按期依約繳納?迄今依約已清償之金額為何?何時毀諾?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房屋?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有無一同負擔扶養費?如否,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03年3月22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之人張○○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之人張○○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3年1月起至105年3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3年1月起至105年3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報到院,並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子女張○○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報到院。另聲請人主張扶養子女張○○,請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之各項目數額及計算方法(請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租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膳食支出6,000元、日用品支出1,000元、水電瓦欺費3,000元,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之人張○○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三、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一四、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一併陳報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一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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