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請人 王姿方 相對人上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祺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誤載為「上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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