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正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正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正豪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惟該假釋案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經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1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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