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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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熹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02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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