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昭名 指定辯護人 黃冠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8年3月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昭名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