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羅金 被告 蕭秀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99年度交易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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