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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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6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一)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聲請前兩年,債務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之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後)
(四)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民國97年1月迄之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五)聲請前五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證明文件(如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五年內之401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五年內之403表格,若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五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六)說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及證明。
(七)提出債務人出售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之證明文件,說明獲得價金數額多少並提出證明。(例如:轉帳資料)
(八)提出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每月支出健保費1,886元、勞保費1,912元、勞工退休準備金1,818元,及支出稅賦共47,440元之證明文件。
(九)釋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支出汽車保養及維修費用共79,050元之明細,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說明其必要性。
(十)釋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支出交通費高達118,200元之明細,並說明其必要性。
(十一)提出債務人償還汽車貸款之證明。
(十二)提出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支出醫療費10,000元之證明文件。
(十三)詳列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支出膳食費146,000元、雜項支出30,000元之明細,並說明其必要性。
(十四)債務人向債權人亞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貸1,336,389元之借據,該借據並應載明債權人之聯絡方式、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原借貸本金、已還款金額、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並且須經債權人簽名及蓋章,若無借據,則應以書狀載明上述應記載事項,以茲證明;另應提出債權人實際交付該筆借款之證明,並陳明債務人借貸後之實際用途為何。
(十五)債務人向債權人丙○○借貸280,000元之借據,該借據並應載明債權人之聯絡方式、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原借貸本金、已還款金額、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並且須經債權人簽名及蓋章,若無借據,則應以書狀載明上述應記載事項,以茲證明;另應提出債權人實際交付該筆借款之證明,並陳明債務人借貸後之實際用途為何。
(十六)債務人向債權人乙○○借貸50,000元之借據,該借據並應載明債權人之聯絡方式、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原借貸本金、已還款金額、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並且須經債權人簽名及蓋章,若無借據,則應以書狀載明上述應記載事項,以茲證明;另應提出債權人實際交付該筆借款之證明,並陳明債務人借貸後之實際用途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