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施昭華
被 告 陳玉穗
兼法定代理 陳俊傑
人
兼法定代理 呂玲君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洪韻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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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台幣││(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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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9│自民國101年1月1日│2.83%│自民國101年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計,逾期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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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5│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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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5│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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