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原告 吳施月嬌 即被繼承.
吳孟蓉 即被繼承人. 吳青蓉 即被繼承人. 吳季陸 即被繼承人. 吳南毅 即被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立虹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莊浚銘
蔡金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