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 謝諒 獲人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朱子斌
劉幸貞 被告 張秀蓮
張盛 和 林昌 陞
樓 陳錫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億玖仟伍佰肆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整【算式:美金(1,990,000×5)元×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13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29.697=295,485,15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叁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