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聖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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