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明具保人陳貴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268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貴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俊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經具保人陳貴龍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立之刑保字第1000127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6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經檢察官發傳喚具保人陳貴龍督促被告到案亦未獲,且業經檢察官於101年6月12日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傳票回證、拘提報告書、通知書回證、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