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原告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謝諒 獲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鄭垚 等62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內關於訴之聲明第2至4項部分之請求,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未具體特定,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並裁定命原告補繳本件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第2至4項部分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二、補正本件訴之聲明第2至4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何。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