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壹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