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仁杰 被告透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英娟 被告 田博文
黃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透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