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新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政敏

被移送人 楊景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化偵字第11105928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景舜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被移送人楊景舜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9月28日上午6時54分至同日下午2時43分止。

 ㈡地點:臺南市新化區知義里口碑國小對面。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故撥打警察機關110報案專線共7次,經勸阻不聽,嚴重影像社會秩序,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楊景舜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110報案電話紀錄、戶役政資料、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警詢時自承於111年9月28日上午6時54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43分止撥打7次報案電話,並辯稱:伊同日撥打7次報案電話是因警方一次都沒有到場處理云云。惟據台南市新化分局知義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內分局回報說明欄記載,警方於被移送人7次報案後均由知義派出所員警至現場處理。再者,被移送人警詢時稱:「(問:警方於今(28)日下午14時14分以知義派出所電話撥打你的手機告知你無故撥打110電話向警方報案,並經勸阻不聽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你是否收到?)我有收到這通電話;(問:為何已經跟你告知此訊息,你仍執意打110報案?)因為我都沒有看到警方到場;(問:你身上所攜帶之手機為何人所有?門號為何?為何手機鏡面會摔壞?)手機為我本人所有…手機鏡面損壞為我當時正在現場跟警方發生爭執一時氣憤而自己將手機摔壞;(問:你稱你連續撥打110報案電話是因為警方沒有到達現場,為何你稱手機摔壞是因為在現場跟警方發生爭執所致?)我不回答這個問題」,有110年9月28日新化分局知義派出所調查筆錄在卷可考。綜上,足認被移送人經警方告誡無故撥打報案電話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後,仍執意無故撥打報案電話,並藉故謊稱連續撥打報案電話係因警方皆未派員到場處理,是被移送人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訛。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已有延誤其他報案人受救護之虞,及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非行行為所生之危害,兼衡其年齡、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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