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保險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保險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