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查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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