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4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櫻芳 被告澤瑄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云瑄 被告 徐堉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原告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90,29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993元。本院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