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71號聲請人桃園市龍潭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璟舞 非訟代理人 湯菀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齊漢琳 (即 齊春生 之繼承人)、 黃永光 (即齊春生及 潘秀芬 之繼承人)、 黃燕燕 (即齊春生及潘秀芬之繼承人)、 黃燕玲 (即齊春生及潘秀芬之繼承人)、 黃燕琪 (即齊春生及潘秀芬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齊春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