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39號上訴人祥源工程行即 翁基章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