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欣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表示相對人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息,故請提出已依105年8月10日之借款契約書(購屋/保費/員工無擔保消費者貸款專用)(無本票)第十一條第(四)項、105年8月10日(購屋/保費/員工無擔保消費者貸款專用)(無本票)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甲方(即相對人)對乙方(即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例如:通知或催告之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二、提出相對人歷次還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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