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判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判字第4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泓潁 被告 胡兆庭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4029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129號),聲請交付審判,復經本院於106年6月6日裁定駁回聲請後,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以
106年度聲判字第43號裁定,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揆諸前開規定,該駁回聲請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即聲請人李泓潁不服原裁定所提抗告,於法即有未合,自不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