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0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0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侵占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四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