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三一九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前經原審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由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年聲字第一三二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此有該裁定書在卷可參,茲檢察官以相同之確定判決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未及詳查,遽依所請另為裁定,自屬有誤,抗告人執此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以昭適法。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王振興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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